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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富邦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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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10000
  • 姓名: 吴小姐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留学生创业补贴申请咨询 创业资助计划 办理条件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咨询服务
  • 发布日期:2020-11-12
  • 阅读量:129
  • 价格:1.11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深圳  
  • 关键词:留学生创业补贴申请咨询

    留学生创业补贴申请咨询 创业资助计划 办理条件详细内容

    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二条 市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站博士后是指正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包括留(来)深博士后,是指经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我市创新基地和其他单位培养的,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四条 博士后资助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专项资金高层次人才子项安排。
    *二章 管理责任与分工
    *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批复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参与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指导、门
    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六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是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负责建立受资助单位和个人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各项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章 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的资助
    *七条 市对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培养工作的博
    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
    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九条 流动站和工作站资助标准为80万元,创新基地
    资助标准为5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照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照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经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以来,已购置用于科研工作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价值一般应当不少于币100万元。
    (三)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创新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十一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由市人力资源**
    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等方式,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资助单位账户。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十二条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可按照本办法资助标准申请资助。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资助的,不得再申请资助。
    *四章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十三条 市对在站期间完成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每人每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总额不**过24万元。
    *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及中期考核合格后,可向市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在站生活补助。
    *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站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十六条 下列四类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市不予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到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二)深圳市外在职人员脱产到我市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但未全职在深圳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三)已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在本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四)依托校本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地不在深圳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关系不在深圳的。
    *十七条 已申领生活补助但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在站时间退回相应资助经费。
    *五章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十八条 市对博士后出站选择留(来)深圳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出站博士后科研投入或创新创业前期费用。
    *十九条 2016年1月1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科研资助,出站时间认定以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的落款日期为准。2015年12月31日前出站的博士后,按照原标准享受资助。
    *二十条 出站博士后可根据研究计划和工作需要,自主支配、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二十一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分三次发放,每次发放1/3。科研资助应当在接收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之内提出;第二、*三次科研资助应当分别在出站满一年、满两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且申请时间迟不得**过出站3年。
    *二十二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十三条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出站留(来)博士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博士后出站接收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资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二十四条 下列出站留(来)深博士后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资助:
    (一)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二)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
    (三)已申领过深圳市发放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二次出站后再留(来)深圳工作的。
    *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二十五条 市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补助5万元。
    *二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是对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各项考核费用、*指导费用、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支出,由设站单位、创新基地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并开题考核通过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即可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
    *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退站的,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当及时将情况报有关部门,剩余经费应当予以退回。
    *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经费,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站单位、创新基地通过市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博士后业务网上办公系统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审核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
    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款由市人力资源**部门集中分批发放,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十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自 2014年7月1日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可依照本标准申请深圳市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此前招收的,按照原规定和标准执行。
    *七章 监督检查
    *三十一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市人力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十二条 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三十三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处理。
    *八章 附则
    *三十四条 经市批准,资助标准有所调整的,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
    留学生创业补贴申请咨询
    培育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
    深圳市级政策。对具有成长潜力、但未入选“孔雀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0万元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市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给予市级资助经费50%、2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留学生创业补贴申请咨询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3.留学人员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币不少于30万元;
    4.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5.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
    6.所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16年5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0月30日(含当日)期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在接受调查处理;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
    3.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
    4.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复资助: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科技研发资金中的留学人员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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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年)
    一、“认定标准”中提及的“深圳市**人才、*人才、地方级*人才、后备级人才”是指: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规定,经市人才部门认定且在任的辖区人才。
    二、“认定标准”中提及的“深圳‘孔雀计划’A类、B类、C类人才”是指: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3)规定,经市人才部门认定且在任的辖区人才。
    三、“认定标准”中提及的“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包括:
    (一)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及企业上市实施细则)“落户奖励”2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二)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落户奖励”1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三)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企业引进奖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支持”、“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互联网重点项目配套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或科研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或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创新科研团队(载体)的技术负责人(每个单位限报1人)。
    (四)近5年,获得省、市(副省级)相当于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荣誉称号、奖项、职务及有关资格条件的区属教育系统人员及民办学校人员。
    (五)近5年,获得省、市(副省级)相当于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荣誉称号、奖项、职务及有关资格条件的区属医疗卫生系统人员及民营医疗机构人员。
    (六)近5年,担任省、市(副省级)医学会、预防医学会、护理学会、口腔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会副主委以上职务的区属卫生系统人员。
    (七)近5年,获得省、市(副省级)相当于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荣誉称号、奖项、职务及有关资格条件的区属文体系统人员。
    (八)经区人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需要认定的其他人才。
    四、“认定标准”中提及的“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包括:
    (一)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15%—25%的辖区企业人员。
    (二)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及企业上市实施细则)“落户奖励”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三)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专业服务业”支持奖励金额排名前25%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四)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细则)扶持达到100万以上的辖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五)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每个单位限报1人)。
    (六)博士后工作站出站留福田和来福田区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人员。
    (七)近5年,获得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研究生*的区属教育系统人员。
    (八)近5年,担任地市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学科带头人或在省、市(副省级)**医院获得并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区属卫生系统人员。
    (九)近5年,获得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区属文体系统人员。
    (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的35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或现有的40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
    (十一)经区人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需要认定的其他人才。
    五、其他规定
    (一)以上人才认定标准中涉及《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根据有关标准及政策调整情况同步调整更新,经福田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申请认定为“福田英才”的人员,须在福田区就业,并与辖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福田区创业的须为企业创始人。
    (三)同时符合各级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福田英才”类别,其中,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须先申请获得市级认定,再进行区级备案。
    (四)对个别不在“福田英才”认定标准范围内的区属单位紧缺人才,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组长提名,并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可认定为福田区A类或B类成长型人才。
    (五)对35岁以下、本科*以上的辖区青年人才,经辖区1名深圳市**人才或*人才书面推荐,并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可认定为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
    (六)“福田英才”认定申请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经个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及公示等程序后确认“福田英才”,自确认之日起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按标准再次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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