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出口企业和基地奖励
资助标准:对被评为、省级文化出口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省级文化出口企业或基地升格为出口企业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申报条件及说明:
1)上两个年度内获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广东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或 “广东省文化出口基地”的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 《、广东省文化出口企业和基地奖励资助申请书》(在线填写);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原件扫描上传);(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3) 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4)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广东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或 “广东省文化出口基地”证书;
5) 承诺书;
6)其它附件(如有)。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旅游创新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为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支持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由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商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商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的新旅游项目,根据不**过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不**过30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南山区。
(二)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按照不**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不**过15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南山区,合同数不**过10个,投入时间不**过上两年度,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
(三)支持开展旅游商贸行业推广活动。对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由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商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商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按不**过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过50万元。
(四)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在辖区内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南山母港,按照不**过1元/净吨/航次(指载客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过300万元。
(五)*三(二)项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十三条*(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进行核准(*三(一)、(二)、(三)项项目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区财政部门、区统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分别对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和注册情况等进行核查;
(六)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区专项资金小组审定;
(八)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九)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在线填写,待审核通过后从系统打印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上传。分支机构可提供负责人身份证);
(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分支机构可提供总公司纳税证明);
(五)申请三(一)、三(二)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3、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扫描上传);
4、项目投入明细表,其中须包括合同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5、有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交原件,网上扫描上传)。
6、项目实景照片(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六)申请三(三)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
1、活动由区或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2、承办活动的方案(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3、承办活动的总结报告(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4、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扫描上传);
5、有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活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交原件,网上扫描上传)。
(七)申请三(四)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
1、码头公司全年引入邮轮停靠汇总表及海事部门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2、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的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扫描上传);
3、码头公司引入的邮轮船舶相关资料(包含邮轮名称、船籍、净吨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八)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企业,提供自获得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3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自获得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扫描上传。
(九)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提交。
七、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承诺函
我公司承诺:
在获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达到100万元后,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获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达到300万元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
同时,在上述期限内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特此承诺!
XXX公司(盖章)
法人签字:
X年X月X日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创新分项资金
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在海外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支持在区内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对区内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设定依据
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在南山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条件:
(一)支持在海外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1、申请单位从事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全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不少于5人,具有工程设计开发能力的不少于10人,且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2、申请单位在海外和南山区均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其中海外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南山区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3、已经建立国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书等,并已具有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案例。
(二)支持在区内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1、申请单位必须为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中心;
2、申请单位已有成功的国际技术转移案例或已与国外相关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合作。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五、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登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3、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
4、上报专项资金小组审定;
5、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6、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
7、拨付资助经费。
六、所需材料
1、在线填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3、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国地税完税证明(事业单位除外);
4、申请在海外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资助的需提供海外场地证明材料、南山场地证明材料、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证明材料、与境外机构合作文件、技术转移成功案例或海外孵化器设立证明材料;申请在区内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资助需提供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材料、技术转移成功案例证明材料以及与国外相关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合作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提交。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版权(著作权)登记补贴
资助标准:对获得版权(著作权)登记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过其登记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且不**过2500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过1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上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登记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或者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
2)每家企业每年该类资助的总额不**过10万元。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 《版权(著作权)登记补贴资助申请书》(在线填写);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原件扫描上传);(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3)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4)版权(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登记费、代理费复印件;
6)承诺书;
7)其它附件(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