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年)
一、“认定标准”中提及的“深圳市**人才、*人才、地方级*人才、后备级人才”是指: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规定,经市人才部门认定且在任的辖区人才。
二、“认定标准”中提及的“深圳‘孔雀计划’A类、B类、C类人才”是指: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3)规定,经市人才部门认定且在任的辖区人才。
三、“认定标准”中提及的“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包括:
(一)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及企业上市实施细则)“落户奖励”2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二)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落户奖励”1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三)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企业引进奖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配套支持”、“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互联网重点项目配套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或科研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或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创新科研团队(载体)的技术负责人(每个单位限报1人)。
(四)近5年,获得省、市(副省级)相当于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荣誉称号、奖项、职务及有关资格条件的区属教育系统人员及民办学校人员。
(五)近5年,获得省、市(副省级)相当于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荣誉称号、奖项、职务及有关资格条件的区属医疗卫生系统人员及民营医疗机构人员。
(六)近5年,担任省、市(副省级)医学会、预防医学会、护理学会、口腔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会副主委以上职务的区属卫生系统人员。
(七)近5年,获得省、市(副省级)相当于深圳市后备级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2)的荣誉称号、奖项、职务及有关资格条件的区属文体系统人员。
(八)经区人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需要认定的其他人才。
四、“认定标准”中提及的“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包括:
(一)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15%—25%的辖区企业人员。
(二)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及企业上市实施细则)“落户奖励”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三)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专业服务业”支持奖励金额排名前25%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四)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细则)扶持达到100万以上的辖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每个单位限报1人)。
(五)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每个单位限报1人)。
(六)博士后工作站出站留福田和来福田区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人员。
(七)近5年,获得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研究生*的区属教育系统人员。
(八)近5年,担任地市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学科带头人或在省、市(副省级)**医院获得并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区属卫生系统人员。
(九)近5年,获得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区属文体系统人员。
(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的35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或现有的40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
(十一)经区人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需要认定的其他人才。
五、其他规定
(一)以上人才认定标准中涉及《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根据有关标准及政策调整情况同步调整更新,经福田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申请认定为“福田英才”的人员,须在福田区就业,并与辖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福田区创业的须为企业创始人。
(三)同时符合各级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福田英才”类别,其中,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须先申请获得市级认定,再进行区级备案。
(四)对个别不在“福田英才”认定标准范围内的区属单位紧缺人才,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组长提名,并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可认定为福田区A类或B类成长型人才。
(五)对35岁以下、本科*以上的辖区青年人才,经辖区1名深圳市**人才或*人才书面推荐,并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可认定为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
(六)“福田英才”认定申请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受理,经个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及公示等程序后确认“福田英才”,自确认之日起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按标准再次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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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
条 为进一步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建设国际化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三条 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应当根据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小组的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
*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三个领域的国(境)外高级*和留学回国人员,其中国(境)外高级*分为A、B两类,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人才对应《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的*人才、B类人才对应地方级*人才、C类人才对应后备级人才。
*六条 申请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国(境)外高级*需与应聘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留学回国人员应是在深工作、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优秀人才。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中A类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B类人才应在55周岁以下,C类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七条 市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海外人才需求状况,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召集相关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成评估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市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发布实施。
*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分为认定和评审,认定和评审的标准范围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标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均可按照以下确认程序进行申请。
*十条 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进行确认。
(三)认定或评审。按照本办法*九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进行直接认定,未能认定的申请通过评审认定,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四)公示。经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确认为相应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颁发证书。
(六)入库并公告。经确认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任期和考核,参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3.留学人员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币不少于30万元;
4.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5.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
6.所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16年5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0月30日(含当日)期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在接受调查处理;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
3.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
4.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复资助: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科技研发资金中的留学人员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