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赛条件
(一)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二)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
(三)企业2018年营业收入不**过2亿元币。
(四)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含)以后。
(五)大赛按照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进行比赛。工商注册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含)之后的企业方可参加初创企业组比赛,工商注册时间在2017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企业只能参加成长企业组比赛。
(六)入围全国行业总决赛的成长组企业,必须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时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对初创组企业不作此项要求。
(七)**届大赛全国总决赛或全国行业总决赛获得一二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不参加本届大赛。
二、比赛安排
(一)报名参赛。
1.自评符合参赛条件的企业自愿登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网站统一注册报名。报名企业在进行注册和统一身份认证后,应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并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大赛网站是报名参赛的渠道,其他报名渠道均无效。
注册截止时间:2019年6月10日,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6月15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报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参赛条件且提交报名材料完整的企业确认参赛资格。
参赛资格确认截止时间:2019年6月21日
(二)地方赛。
1.地方赛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比赛方案、组织机构、赛事费用等有关事项,加强对赛事的管理,接受社会对赛事的监督。坚持赛事的公益性,不向参赛企业收取任何参赛费用。
2.地方赛主名称为:*八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赛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名称),同时各地可冠以反映地方特点的副名称。
3.地方赛通过初赛、复赛、决赛逐级遴选评出优胜企业(各地可调整比赛轮数),除初赛可采用会议或网络书面评审外,其他比赛均采用“现场答辩、当场亮分”的评选方式。初赛环节要邀请相关技术*,以项目的科技创新性为主要指标进行评审。
4.地方赛整体比赛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各比赛环节的相关评审资料应留档备查。面对面答辩现场应进行录像,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5.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自主设立地方赛奖项,并积极为参赛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多元化服务。
6.不举办地方赛省份的参赛企业,除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间协商参加相关地方赛区比赛的,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有权安排其参加综合赛区比赛。参赛企业比赛成绩在各赛区内综合排列。
地方赛比赛时间:2019年7月至8月
(三)入围推荐。
1.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根据举办地方赛情况和参赛企业数量,分配各赛区入围全国总决赛名额。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地方赛成绩产生拟入围企业名单。成长组的入围企业晚必须在推荐时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未获得编号的成长组企业不得参加全国总决赛。
2.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拟入围企业开展尽职调查,逐一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不接受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入围全国总决赛。
3.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推荐入围全国总决赛企业名单,附上尽职调查报告,并完成网上推荐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或网上推荐,或未附尽职调查报告的企业,不得入围全国总决赛。
4.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在大赛网站上公示入围全国总决赛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示的企业方可参加全国总决赛,未通过公示的将取消参赛资格。
入围推荐截止时间:2019年8月31日
(四)全国总决赛。
1.全国总决赛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按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互联网六个行业分别举办。行业总决赛的举办城市和时间另行公布。
2.全国总决赛按初创企业组360个和成长企业组1080个左右规模进行比赛。不按时参赛的企业视为自动弃权。
3.行业总决赛由半决赛、决赛两个环节组成,评委以创投*为主,比赛采用“现场答辩、当场亮分”的评选方式。半决赛和决赛现场向创投*等观众开放,并通过有关网络平台等进行直播。
4.每个行业总决赛半决赛后,评选出大赛优秀企业和晋级决赛的企业。
5.每个行业总决赛决赛后,初创企业组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成长企业组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全国总决赛比赛时间:2019年9月至11月
三、服务政策
(一)大赛优秀企业支持政策。
1.择优推荐给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的子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
2.大赛合作银行择优给予贷款授信支持。
3.择优推荐参加“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相关计划评选,以及相关展览交流等活动。
(二)配套服务活动。
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在行业总决赛期间将组织配套活动,为企业免费提供多元化服务,主要包括培训辅导、融资路演、展览展示、大企业对接等。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补贴
(一)A类人才可享受15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B类人才可享受1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三)C类人才可享受8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应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居留证》。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就业居留许可。
三、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落户深圳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随迁落户手续。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深圳手续。
四、子女入学
(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二)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录取。
五、配偶就业
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税收
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
(一)A类人才中的**人才可享受市一级保健待遇,其他A类人才可享受二级保健待遇。
(二)B类人才可享受市三级保健待遇。
八、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九、其他事项
(一)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1.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
3.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深圳工作的;
4.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具体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请受理、协调服务和跟踪落实,市直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能,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提供服务。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负责解释。
优化博士后生活服务和科研支持政策
深圳市级政策。对在我市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2万元生活补贴,总额不**过24万元。鼓励设站单位增加配套资助。研究制定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租用新能源小汽车的优惠政策。支持在站博士后到企业和众创空间开展科研和技术转化。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对出站留深和来深博士后,给予每人3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宝安区配套政策。对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接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合格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12万元的一次补贴。对在我区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出站留深和来深博士后人员,以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总额30万元的科研资助;资助资金根据立项、结项情况,分两次资助,每次15万元。
支持人才和项目国际合作交流
深圳市级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市各类创新主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等与国(境)外机构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合作交流,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研修津贴和资助。积极培养推送优秀人才进入国际组织。
宝安区配套政策。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活动,其中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可以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研修津贴;以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可以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立出版或以撰写人在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的,可以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